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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渭南市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经营部,牧玛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渭南市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经营部,牧玛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渭南市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经营部;牧玛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7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住所地:美国加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经营者:李婷。

被告:牧玛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柯丰收。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被告渭南市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经营部、被告牧玛郎(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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