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18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如心旅店,住所地,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东城柯山花园商业街**楼iv>经营者:秦跃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开发区如心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