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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曾斌;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06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曾斌,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文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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