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561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81。
法定代表人:商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茶韵平价批发行,住所地: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6G。
经营者: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534,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茶韵平价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