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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钢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729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钢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钢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29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钢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钢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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