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292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光社区龙井路龙井村**-3龙井花园**201-4。
法定代表人:吴昭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昭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