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177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庆菊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梁园路东三轮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D。
责任人:鲍庆菊。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庆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