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2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利兵饰品经营户,工商注册地址:广饶义乌市场1507·1508·1509·1510·1521·15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E。
经营者:刘利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利兵饰品经营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