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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三海食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三海食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三海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三海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裕园小区新2栋3-4缝1楼。

经营者:卿运善。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三海食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晋审判员  程婧审判员  何鑫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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