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2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纯香化妆品批发店,工商注册地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商业街1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D。
经营者:种传秀,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纯香化妆品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