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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林志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林志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林志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王佳钦(实习),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志宝,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志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吴冬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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