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7586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晓萍,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晓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