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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30号之一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30号之一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华成。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诺维雅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8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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