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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594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周义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94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义军,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义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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