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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38号之一
案件名称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8号之一 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杜荣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玉,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常巍,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源,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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