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8号之一 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杜荣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玉,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旭东,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城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常巍,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源,成都泰合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水源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丽雅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