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佳琪电子贸易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张美卿,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X。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佳琪电子贸易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