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53号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号楼)9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30。
法定代表人: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3598276B。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郁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6X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罗氏酒水批发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15b-1-063门面,注册号500********2684。
经营者:罗福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津区罗氏酒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