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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彪源德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970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彪源德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彪源德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970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彪源德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首层。

经营者:张史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彪源德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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