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知民初118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州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州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生才,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咏培,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赫斯汀公司)与被告谭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赫斯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和被告谭生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咏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生才立即停止侵害广州赫斯汀公司注册号为×××9B的“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并删除淘宝网内侵权产品的全部信息;
2、判令谭生才赔偿广州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广州赫斯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656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物购买支出1060元、公证费2000元、担保费1500元,以上合计206560元);
3、判令谭生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MISSSIXTY商标于2012年10月10日在中国注册成功,注册号为×××9B。
广州赫斯汀公司于2012年成立,隶属于sixty.S.P.A集团,其经营的MissSixty品牌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
MissSixty主要针对二十五至三十五岁的自主、有自我风格的时代女性,并抓住新时代女性衣着特征及趋势,如“多色彩”、“趣味性”、“性感”为设计方向,加入现代的潮流元素,创造出属于新时代的女性服饰。
经广州赫斯汀公司调查发现,谭生才未经广州赫斯汀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AIMILISTUDIO2”(掌柜:aimili星星)销售侵犯广州赫斯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广州赫斯汀公司申请公证处对谭生才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
谭生才未经广州赫斯汀公司许可大量销售侵犯广州赫斯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期借助广州赫斯汀公司品牌的影响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另,广州赫斯汀公司系“MISSSIXTY”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也是“MISSSIXTY”商标的生产者。
谭生才在产品上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故意隐瞒消费者所购侵权产品的真实信息,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广州赫斯汀公司有某种联系,进而混淆,以此利用广州赫斯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标声誉从事经营活动,使他人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谭生才的侵权行为己经造成广州赫斯汀公司业务受损,严重损害广州赫斯汀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广州赫斯汀公司的合法利益。
谭生才辩称:广州赫斯汀公司所诉的商标侵权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过,本案不应当起诉。
广州赫斯汀公司提供的证据网页截图不能证实谭生才存在侵权行为,其中两张评论的截图,任何一个淘宝买家都可以上传。
围绕诉讼请求,广州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明(第×××9B号)、独家授权书(ARABELLAPTE.LTD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涉诉商标)及新加坡使馆认证材料、翻译文件、独家授权书(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赫斯汀公司使用涉诉商标)公证材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拟证明被侵权的商标均由广州赫斯汀公司独占使用,并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未经广州赫斯汀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涉诉商标;
2、(2019)粤广南粤第9988、9989号公证书及附件、公证费发票(两张),拟证明广州赫斯汀公司采用公证保全的方式,搜集和保全了谭生才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三件侵权产品的事实,并记录下产品下单、运送、收货全过程,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
3、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交易金额1060元)、收货图片、信息披露,拟证明淘宝网“AIMILISTUDIO2”网店的实际经营者系谭生才,销售的三件侵权产品而产生的利益由谭生才获取,谭生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州赫斯汀公司为取证支付了公证物购买费1060元;
4、正品价格,拟证明广州赫斯汀公司销售的同款商品的正品价格情况;
5、广州赫斯汀公司2014-2018年度纳税证明、2016年度审计报告、品牌介绍、门店清单、刊登杂志情况,拟证明广州赫斯汀公司作为经营服装类型的企业,每年向国家缴纳巨额税金,门店众多,社会影响力大,且广州赫斯汀公司为品牌推广花费的成本巨大,涉案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极高;
6、销售数据,拟证明谭生才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
7、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谭生才因之前侵权的事实被法院判决赔偿;
8、网页取证保全书及附件、图片截图,拟证明截止开庭前一天,谭生才除销售已公证购买的三件产品外,网页上仍有出售多款上衣,也是侵权涉诉商标的产品,广州赫斯汀公司以区块链保全,网页截图的方式对上述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
9、代理合同、发票,拟证明广州赫斯汀公司维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的事实。
谭生才质证认为,证据1、3、4、5、6、7、9无异议,证据2、8证明方向不认可,不能证实谭生才实施了侵害广州赫斯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谭生才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ARABELLAPTE.LTD.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9B号“MISSSIXT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018年9月27日,ARABELLAPTE.LTD.出具《独家授权书》称,其是“MISSSIXTY”在中国第3、9、14、18、25和35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每个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各个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并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上述品牌中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以及相应的证据保全,同时明确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2017年5月20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独家授权书》称,其是包括“MISSSIXTY”在中国第9、18、25和35类注册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独家授权广州赫斯汀公司为“MISSSIXTY”等品牌产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每个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附件各个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并授权广州赫斯汀公司可以上述品牌中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以及相应的证据保全,同时明确广州赫斯汀公司在中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有再许可的权利。
上述《独家授权书》附件中包括×××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
ARABELLAPTE.LTD.许可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使用×××9B号“MISSSIXTY”商标以及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广州赫斯汀公司使用×××9B号“MISSSIXTY”商标,均经中国商标局备案。
广州赫斯汀公司开设了“MISSSIXTY”中国官网(网址××)、“MISSSIXTY”品牌官方微博等宣传、推广其“MISSSIXTY”品牌。
VOGUE时尚网发布有数篇宣传、推广“MISSSIXTY”品牌的文章,发布时间从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
2017年1月1日《OK》、2017年2月《JESSICA》、《时装L,OFFICIEL》等杂志均有关于“MISSSIXTY”服装的介绍。
2019年5月10日,广州赫斯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庞文清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淘宝网”,搜索“aimili星星”,进入店铺名为“AIMILISTUDIO2”的网店,先后购买了“2019春夏新款天使翅膀亮片钉珠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2019新款春季天使翅膀绣花钉珠提臀紧身裤铅笔裤牛仔裤女灰色”、“2019新款夏季天使翅膀绣花钉珠白衬衣轻薄”服装三件,售价分别为298元、388元、368元,其中“2019春夏新款天使翅膀亮片钉珠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商品页面显示“库存11件”、“交易成功32件”;
“2019新款春季天使翅膀绣花钉珠提臀紧身裤铅笔裤牛仔裤女灰色”商品页面显示“库存9件”、“交易成功72件”;
“2019新款夏季天使翅膀绣花钉珠白衬衣轻薄”商品页面显示“库存58件”、“交易成功3件”;
上述商品下单结算后形成的“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为:昵称:aimili星星,真实姓名:谭生才。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及后续收货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9988号、第9989号公证书,广州赫斯汀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经当庭拆封(2019)粤广南粤第998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件,内有三件小封存件。
第一件为白色女装衬衣,左侧胸口位置标有“MISSSIXTY”标识,与广州赫斯汀公司第×××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相同;
第二件为女装牛仔裤,纽扣、铆钉上均印有“MISSSIXTY”标识,与广州赫斯汀公司第×××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相同;
第三件为灰色女装短袖T恤,正面胸口位置印有“MISSSIXTY”标识,与广州赫斯汀公司第×××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相同。
根据广州赫斯汀公司提供的区块链过程取证保全书,谭生才系淘宝网www.taobao.com上涉案店铺(掌柜:aimili星星)的经营主体。
淘宝网显示该店铺销售各类侵犯广州赫斯汀公司商标的产品,其中2019新款秋季天使钉珠印花拼接宽松套头卫衣女,单价为378元、已售出102件;
2019新款夏季重工亮片钉珠刺绣字母纯棉圆领打底衫上衣短袖T恤女,单价为258元、已售12件;
2019新款夏季亮片刺绣字母短袖T恤女,单价为178元、已售19件,2019新款夏季印花绣花宽松短袖T恤女紫色,单价为178元、已售23件;
2019春夏新款天使翅膀重工钉珠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单价为278元、已售52件;
2019新款夏季梦幻天使翅膀宽松圆领套头卫衣女上衣薄,单价为358元、已售5件。
另查明:1、广州赫斯汀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
2、广州赫斯汀公司以谭生才经营的案涉网店销售的服装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五案诉讼,要求谭生才立即停止侵权并每案要求谭生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五案的案号分别为(2019)粤0105民初15227号、(2019)粤0105民初15228号、(2019)粤0105民初15653号、(2019)粤0105民初15654号、(2019)粤0105民初15655号。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广州赫斯汀公司申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涉网店销售的侵犯其著作权的服装的销售记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参考了该因素并每案判决谭生才向广州赫斯汀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共计400,000元。
本院认为,ARABELLAPTE.LTD.是×××9B号“MISSSIXTY”商标的注册人,ARABELLAPTE.LTD.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进行商标维权,并可以进行再许可。
广州赫斯汀公司又经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商标维权的权利,故原告广州赫斯汀公司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装属相同商品,其标注“MISSSIXTY”字样,与涉案“MISSSIXTY”注册商标相比,组成字母、排序、读音及英文意思均相同,构成商标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谭生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法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广州赫斯汀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起诉状中表述为使用与广州赫斯汀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因该行为已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故本院对该行为不再重复评判,对广州赫斯汀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广州赫斯汀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谭生才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广州赫斯汀公司又请求本院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谭生才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期间、侵权规模、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同时将公证费及必然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一并纳入赔偿数额,并考虑以下因素:广州赫斯汀公司以案涉网店销售的服装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五案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每案判决谭生才向广州赫斯汀公司支付80,000元共计400,000元。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另,广州赫斯汀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案涉三件侵权产品的近三年销售记录,因广州赫斯汀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著作权纠纷为由起诉谭生才时,已经申请海珠区人民法院调取了该三件产品的销售记录,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时参考了该销售数据,且广州赫斯汀公司没有说明调取销售数据的必要性以及自身不能调取的原因,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生才立即停止销售侵犯×××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和删除侵权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谭生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8元,由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谭生才负担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程 审 判 员 许素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龙旭力 书 记 员 唐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