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9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莹、陈美心,均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漆某某塑料制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漆某某。
被告:漆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漆某某塑料制品店、漆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连接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宏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