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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宏彬与漆秀兰、佛山市南海区漆秀兰塑料制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398号
案件名称于宏彬与漆秀兰、佛山市南海区漆秀兰塑料制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宏彬;佛山市南海区漆秀兰塑料制品店;漆秀兰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9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莹、陈美心,均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漆某某塑料制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漆某某。

被告:漆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漆某某塑料制品店、漆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连接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宏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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