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1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深圳市奥林匹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第三园期七栋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郑耿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林匹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68739.1、名称为手机支架(家居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