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52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平,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廖文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现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任培君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