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93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众傢旺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阮凤珍。
被告深圳市法标罗格朗智能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文乐工业区****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15198B。
法定代表人秦桂喜。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众傢旺五金批发部、深圳市法标罗格朗智能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众傢旺五金批发部、深圳市法标罗格朗智能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