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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利民与赵文斌、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9349号
案件名称钟利民与赵文斌、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利民;赵文斌;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349号原告:钟利民,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畲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斌,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红珠岭自编****。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利民与赵文斌、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佳敏独任审理。

因原告钟利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利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钟利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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