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7314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健,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携公司)与被告刘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华元、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爱携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健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刘健承担爱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
3.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后爱携公司当庭撤回了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祥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田公司)创立的达芙妮品牌先后获得“中国消费者放心产品信誉品牌”“中国女鞋最具竞争力十大诚信时尚知名品牌”等荣誉,在消费者心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爱携公司经授权,可使用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在内的“达芙妮/DAPHNE”系列注册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刘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品尚女鞋”,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权利标识,恶意攀附达芙妮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利用达芙妮进行商业广告以获得更多交易行为,而且销量巨大。
刘健构成商标侵权,请法院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爱携公司损失。
刘健庭前书面答辩称,仅在品尚女鞋网店中所销售的女鞋标题编辑上使用了达芙妮文字,并未实际销售相似商标的商品,也未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权利商标进行商品图片展示,不会造成售前混淆,因此刘健并无恶意使用权利商标并使公众混淆的情形,只是编辑文字时产生了错误操作;
刘健出售鞋子利润不大,知道侵权后及时下架商品链接,且侵权情节轻微,销量不大,根据司法解释,应减少赔偿数额;
因湖北疫情爆发,给刘健及家庭产生了巨大影响,无力支付爱携公司主张的高额赔偿费用。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爱携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
祥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达芙妮/DAPFNE中英文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鞋、女鞋等,有效期自2001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7日;
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达芙妮中英文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鞋、女鞋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止;
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达芙妮中文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袜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
祥田公司授权爱携公司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达芙妮/DAPHNE”系列注册商标,并授权爱携公司以自己名义就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许可商标有关的产品出具真假鉴定报告、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采取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维权,授权许可有效期为2018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
刘健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品尚女鞋”的网络店铺。
2019年6月6日,爱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品尚女鞋”中名称为“女凉鞋达芙妮2019夏新款真皮粗跟鱼嘴鞋舒适中跟镂空浅口单鞋大码”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该商品已拼4684件,单独购买价82元,发起拼单价68.88元;
店铺中另有多款产品介绍中使用了“达芙妮”字样。
爱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杏色”“37”码下单购买,实付68.88元。
2019年8月15日,爱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办公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
公证员对邮件外观、商品拍照后予以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3056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9月27日被禁售。
被诉侵权商品ID(XXXXXXX)下共有8款商品,含有“达芙妮”名称的共6款,剔除交易不成功数据后,销售数量4885件,销售金额391,464.36元;
其中自2018年9月30日至禁售期间共销售1420件,销售金额104,922.36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其中有一纸盒,盒中有一双杏色鱼嘴女鞋及半码垫、后跟帖,包装、鞋盒及鞋等均未标注达芙妮标识。
爱携公司主张刘健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达芙妮”标识,且不仅在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下,该店铺内多款产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达芙妮”标识。
爱携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爱携公司另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该发票载明金额为2500元,文号(2020)沪普律民字第0342号。
本院认为,爱携公司享有权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其被许可使用及维权期限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刘健描述涉案商品所使用作为商品名称的宣传用语中,使用了“达芙妮”字样,考虑到其所处展示位置、表述样式较为醒目、易于识别,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消费公众在浏览购买时,易将该表述内容作为识别、区分商品具体来源,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判断因素。
因此,本院认定刘健在商品链接名称宣传中使用“达芙妮”内容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隔离比对,该内容与权利商标中的中文“达芙妮”构成相同或近似,加之描述的商品为女鞋,与权利商标所核定使用产品属同一种商品,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描述中的“达芙妮”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
刘健的有关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爱携公司相应商标侵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刘健辩称使用“达芙妮”系文字编辑错误、并非恶意使用,本院认为,“达芙妮”并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而作为鞋类品牌或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重要作用。
作为女鞋网店经营者,刘健对此应系明知。
刘健在被诉侵权商品ID下前后8次更改商品名称,其中使用“达芙妮”字样6次,显非文字编辑疏忽所致。
故本院对刘健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鉴于爱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刘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刘健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爱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为本案维权所需,且提供了依据,本院均予支持;
爱携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并据此主张2500元,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刘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二、驳回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70元,刘健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兴书 记 员 刘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