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2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新亚洲国利大厦2227v>法定代表人:许必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241471.0、名称:背压射击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