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995号 原告: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根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漳平,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漳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拉酷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