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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泉州春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茵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泉州春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茵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泉州春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茵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12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春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杏塘div> 法定代表人:陈春,总经理。

被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茵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华夏家园商住楼****店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概,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安,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春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茵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刘超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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