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71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内田慎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萌,女,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鸳宅,女,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