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6891号原告:温州糖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颖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雨,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春秀,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糖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秀、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糖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糖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糖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