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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41162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62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现代华庭****CNH)。

法定代表人:彭艳美,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div>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职务不详。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网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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