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9号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斌,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斌,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幽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上围社区揭东二小前。
法定代表人:吴圳佳。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信息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幽灵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优酷信息公司、优酷网络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优酷信息公司、优酷网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