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6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文明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6645616。
法定代表人:陈学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云,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庐江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201号(安德利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P04QU5H。
负责人:朱春花。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庐江购物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庐江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庐江购物中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庐江购物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