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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固安县牛驼镇卓思副食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6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106国道西侧(农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方思欧。

被告: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镇牛驼二村。

负责人:方思欧。

被告:固安县牛驼镇卓思副食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镇牛驼二村。

经营者:方思欧。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固安县永联隆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固安县牛驼镇卓思副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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