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7076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赢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巧维蜜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社区31区。
经营者吴燕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