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235号原告:南元平,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融通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冉。
原告南元平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融通佳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南元平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元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元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元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