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46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婴淘塑胶玩具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
经营者:孔祥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明、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婴淘塑胶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