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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452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52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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