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52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博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