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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市澄江丑啦啦化妆品店、江阴市长泾馨动化妆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414号
案件名称41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市澄江丑啦啦化妆品店、江阴市长泾馨动化妆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阴市澄江丑啦啦化妆品店;江阴市长泾馨动化妆品店;程大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4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江丑啦啦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澄江福地****经营者:徐巍,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江阴市长泾馨动化妆品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文化路**div>经营者:张小燕,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程大伟,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江阴市澄江丑啦啦化妆品店、江阴市长泾馨动化妆品店、程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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