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初56号 原告: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英,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威,男,1974年12月31日,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产品经理。
被告:石敏建,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温州市豪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村蛟凤北路2号(第二层西北首)。
法定代表人:郑英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敏建、温州市豪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石敏建和温州市豪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西安乐德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