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036号之一 原告:中盟博胜技术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黎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联泰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国宏,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中盟博胜科技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翊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盟博胜科技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盟博胜科技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盟博胜科技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中盟博胜科技创新咨询(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