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2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新中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
法定代表人:舒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睛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