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44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市德邦仕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洛溪大桥西北面北濠涌东侧广州南天国际酒店用品批发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罗武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德邦仕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