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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即墨市乐客多商店、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3319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即墨市乐客多商店、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即墨市乐客多商店;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319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乐客多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烟青路与营王路交叉口附近。

经营者:潘建秋。

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营东村。

经营者:潘建相。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乐客多商店、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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