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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民初4670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670号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3JGL3A,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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