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店,住所地,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幕埠大道**(恒丰花园小区农贸市场**)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5HG788K。
经营者:周美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