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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民初2278号
案件名称2278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27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5,住所地兴,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国土****v>法定代表人:王凤方。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第11028090“Skywort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88年,名列世界彩电十大品牌之列,成为中国电子百强名列第16位的优秀企业,产品包括电视、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skyworth创维”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第11028090号“Skyworth”商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九类,注册有限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销售的电视机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商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于2019年12月2日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因此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待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泰州百展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符合起诉条件后,以新的继受人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俊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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