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56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百盛商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镇XX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9ELF1W。
经营者:蔺小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百盛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