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6号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州市汇源五金机电工具商店,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永安大街西侧。
经营者:宋慧源。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州市汇源五金机电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费、经济损失13200元”。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