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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营口市站前区组美化妆品东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8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营口市站前区组美化妆品东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营口市站前区组美化妆品东升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29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组美化妆品东升店,,住所地:站**建设街****经营者:吕淑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组美化妆品东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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